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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良刘东阳律师代理“蜜芽当佳”异议答辩胜诉

时间:2018-09-20 来源:谨良知识产权库
    涉案商标:

    近日,我司收到被异议商标“蜜芽当佳”的答辩胜诉裁定书。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答辩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三十条、十三条三款以及第十条一款七、八项,第四十四条一款的规定。针对异议人的主张,答辩人分别给出了回应,最终获得商标局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出现了矛盾之处:异议人在同一份异议申请中有关“3504-3509”与“3501、3502、3503、3508”类似群组是否构成类似问题前后主张矛盾,具体主张不明,其相应主张不能获得支持。在主张商标法第30条、31条时认为上述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主张13条第三款时确认为上述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其前后主张矛盾。异议人在主张“商业企业迁移”和引证商标2核准注册的服务项目构成类似的情况下,主张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请求认定引证商标2构成驰名商标,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其针对引证商标2中的具体服务项目认定不明确,同时其提供的使用证据未提供有关驰名商标认定需要参考的“经济指标、行业排名、广告投入等”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并不能证明引证商标2的服务项目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同时本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业争议,并不涉及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问题,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一款7、8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审理范围,异议人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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