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商标: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的字母部分“JIEYU”,与在先的“JIEYU”等商标构成近似驳回了在案商标的申请。
谨良律师团队进过周密分析,发现在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并不是“JIEYU”字母,同时该字母是对其汉字“捷禹”的合理标注,尤其是以汉语为母语的中国,对汉子进行拼音标注具有合理性。
我司律师通过对在案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整体表现形式、拼音标注的合理性几个角度出发,主张在案商标和引证商标的不同,两商标并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该案最终成功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
本案在提示广大申请人,字母完全相同并不是绝对不可注册的,在判定商标近似时,要充分考虑商标整体的区别,同时对一些字母的标注给出合理解释,从而争取评审机关的认可,获得注册。同时针对驳回复审案件,不要盲目复审,要多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不能千篇一律引用以往案例,要根据案件个案情形,采取合理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