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我方当事人认为该涉案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委托我司律师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针对本案我司律师认为该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仅在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项目上存在相同或近似之处,而且涉案商标完整包含商标“采诗”二字。我司律师进一步又提供了有关引证商标“采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证据,加以说明涉案商标存在傍名牌的倾向。为此得到了商评委的大力支持,为当事人赢得了本案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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