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商标:
本案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商标局认为涉案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了本案商标的申请。
该案,看似是商标法三十一条问题,其实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如“情势变更”原则,不得改变原行为问题。涉案商标和本案的引证商文字均是“顺心置地”二字,但是商标局在初审程序中,所给出的驳回理由存在差异。
引证商标在驳回的情况下,也同样进行了驳回复审,这就给本案造成很大的风险。经过检索发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对其造成阻碍的商标进行了撤销三年停止使用申请,该商标在后续的程序中被予以撤销。但是遗憾的是,该文件的生效是在驳回复审裁定之后,导致引证商标未能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但是引证商标放弃进行诉讼咨询的权利,给我司代理的“顺心置地及图形”商标带来了转机。
该案的成功也在提醒广大申请人,在商标驳回过程中一定不能或是程序的对抗,如果本案的引证商标在走一步诉讼咨询程序,我司代理的“顺心置地及图”商标就很难获得支持。同样在诉讼咨询程序中,引证商标的阻碍商标已经被撤销,相反引证商标会获得通过。
遗憾的是,该案件并没有专业的律师对其进行专业行的指引,给我司案件带来的胜利的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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