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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生贷”无效宣告案看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对判定近似的重要意义

时间:2018-12-30 来源:谨良知产库
    涉案商标:
   
        我司律师代理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新新贷(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新生贷”商标与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在先的“新生易卡”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最终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
       “新生易卡”和“新生贷”商标从整体构成来看,确实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除考虑文字构成外还要综合考虑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含义等存在相同或近似。
       考虑到两商标都注册在“金融服务”类别,同时考虑“易卡”二字在36类金融服务领域,反应了交易服务快捷、便利的特点,同时也是对其交易介质的一种简称。“易卡”本身就有简单、容易、方便的卡片的含义,从百度、360百科进行搜索对易卡的解释为:“易卡又称"虚拟信用卡卡号"支付,是一种创新的互联网的付款方式,通过银行卡与易卡虚拟卡号的捆绑或圈存实现虚拟卡号互联网支付,能有效降低持卡人的支付风险。”中信银行、中国农业银、浦发银行、京东商城行推出的系列金融交易卡有“中信易卡”、“农行金穗易卡”、“浦发银行消贷易卡”、“京东易卡”等。从上述的事实不难看出,“易卡”二字是金融领域的一种常用词汇,反应了服务的属性及金融产品的交易特点。而“贷”字在36类金融服务类同样反映了服务的属性,不具有显著性。此时再对两商标进行比较时两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显然是“新生”二字。
      针对上述商标的类似组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其实早有明确指引: “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其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位近似商标。”如:“来福生煎”和“来福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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