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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芙蓉花驳回复审案”看商标评审暂缓审查与商标撤三衔接问题

时间:2018-12-30 来源:谨良知识产权库
       涉案商标: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芙蓉花”商标与在先的第5645941号“芙蓉花开”、第4877803号“芙蓉花开”商标构成近似驳回了在案商标。
       针对本案的客观事实,我司律师第一时间意识到如果只从近似角度进行复审,本案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很小,于是建议客户对阻碍商标提出撤销三年停止使用申请,同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本案“暂缓审查”,进过周密的布局,两引证商标历经2年多均被撤销,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情势变更”原则,对在案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该方法也是在商标驳回复审中的一种常用方法,但是自2017年以后因行政政策调整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在对所有案件都进行“暂缓审查”了。这就意味着驳回复审中的商标撤三案件具有不确定性。2018年5月26日有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中国商标杂志上发表的“商评委案件审理工作新动向”文章中提及暂缓审查问题,对以下情形暂缓审查:
      1.引证商标尚未获准注册,处于注册审查、驳回复审或异议程序中的,暂缓审理。
      2.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处于无效、撤销(含复审)等程序中,如果启动时间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考虑到商标申请人积极行使权利,暂缓审理。
      3.引证商标处于变转续程序中的,暂缓审理。
      应该说,现行的暂缓审理规则相对于商标授权的客观情况而言,具有合理性:
   对于是否暂缓并不采取一刀切式的做法,兼顾效率与公正。首先,在当前的申请量下,如果一律等待,会产生连锁反应,即本案引证商标所涉案件正在审理中,要等,而本案的申请商标作为有效在先申请极有可能又成为在后注册申请的引证商标,如果在后申请商标因此被驳回也会申请复审,这样循环等待,会极大降低授权效率。
     行政政策调整的最大问题就是增加了复审成本,但是为了案件能够有一个完美结局,要实行新的程序对策。
     1.商评委并非终裁机关,并不是说商评委驳回后,申请人就丧失了救济手段,申请人仍有其他法律救济手段。可以通过诉讼咨询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来等待撤三的结果。
     2.驳回复审+撤三+补充注册+诉讼咨询,必然会成为驳回复审案件的一套组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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