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良律师团队代理的“鲁班培训”商标,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和在先申请的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
该案中,对于引证商标2商标局同样采用的是个别近似评判标准,未考虑商标的整体显著性。对于引证商标1汉字“鲁班”部分和引证商标有近似之处。谨良律师团队经过分析对阻碍商标采取了措施,最终成功获得商标评审文员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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